仲裁與選擇退出

除法律禁止或不適用的情況 (例如在澳洲、日本和土耳其) 外,由任何 Motorola 產品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將交由具約束力的仲裁 (而非法院) 解決,除非您已依照下方說明選擇不參與仲裁。根據仲裁條款所規定,仲裁將於仲裁人所決定的地點舉行 (前提是這些地點可讓申請人在合理範圍下便利抵達),或在雙方彼此同意的其他地點舉行。仲裁將根據 JAMS 綜合仲裁規定及程序 (Comprehensive Arbitration Rules and Procedures of JAMS,以下稱 「JAMS 規定及程序」) 中所規範的商事爭議規定執行。由仲裁人所提出的裁決可在任何具有法律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辦。仲裁人應根據 JAMS 規定及程序加以挑選。仲裁人將採用符合美國聯邦仲裁法 (Federal Arbitration Act) 的伊利諾州法律以及適用的追訴期限,且應尊重法律上公認的優先權請求。倘若申請人可證明仲裁費用在與訴訟費用相較下費用會降低進行仲裁的可能,則 Motorola 將支付申請人仲裁相關申請與聽證費用,支付的金額等於仲裁人認為避免仲裁因費用而不進行仲裁所需的金額。

如果此仲裁條款中有任何部分被認定為無效、無法執行或違法 (索賠無法以集體或代表形式下進行仲裁者除外),或與 JAMS 制定的規則及程序相牴觸,則此仲裁條款的其他部分將維持有效,且應依照其條款解釋,如無效、無法執行、違法或相牴觸的條款並未包含在內一般。然而,如果認定為無效、無法執行或違法的部分是指索賠無法以集體或代表的形式下進行仲裁,則此仲裁條款整體則無效且無效力,申訴方或 Motorola 均無權進行爭議仲裁。提出仲裁申請後,各方均有權進行蒐證,且除非雙方彼此同意延長時限,否則需於六十日內完成蒐證。

與本合約相關的爭議仲裁,需由您個人身分參與,不得以原告或集體成員的身分進行任何聲稱為集體或代表的訴訟。仲裁人不得聯合或合併其他類似情形的人員或實體的索賠。

您有拒絕的權利。如果不想採用此仲裁條款,可透過以下方式加以拒絕:在書面拒絕通知中指明此仲裁條款,附上姓名、地址、電話號碼、裝置型號及裝置序號,並申明您拒絕此仲裁條款,然後將其寄到:Motorola Mobility LLC, 222 West Merchandise Mart Plaza,收件人:Arbitration Provision Opt-Out, Chicago, IL 60654 或 arbitrat@motorola.com若要尋找手機序號,在手機上向上滑動 ,並輕按「設定」 > 「系統」 > 「關於手機」 > 「IMEI」。拒絕通知必須經過簽署,且在購買後 30 天內送達,方可生效。如果未能在 30 天的效期內拒絕此仲裁條款,日後則無法進行拒絕。拒絕此條款並不影響您對產品的使用。如果未拒絕此仲裁條款,條款則會自購買日期起生效。